
2023年熊某与某科技公司余某签订《交易理财合作方案》。双方约定熊某提供500万元及证券账户,公司负责操盘,盈利6:4分成,亏损由公司承担。合作后账户持续亏损,熊某多次提出终止合作,均被公司以行情将好转为由劝阻。2024年4月,亏损加剧,熊某发通知解除合作并要求补偿。截至4月10日,其证券账户累计亏损超180万元。《交易理财合作方案》中 “亏损由公司承担” 的保底条款,因违背民商法公平原则而无效。该条款作为合同核心目的条款,其无效直接导致整个合同失效。同时,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委托理财等金融业务,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专业资质。该公司明知无资质仍承诺保底并操盘,且无法证明尽到审慎交易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资质审查义务仍签约,自身亦存在过错。双方需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全民K歌主播刘某应张某邀请加入公会,张某承诺零费用且账号可自由使用、退出。但刘某申请退出时,张某要求支付2万元账号买断费,双方协商后签订欠条。张某履约退出账号,刘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6000元未付,张某诉至法院追讨欠款。刘某与张某合作中,张某违背免费入会、账号自由使用的承诺,要求退会支付买断费,有违诚信;刘某虽对费用存疑,但自愿签订欠条,亦应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经法官调解,刘某支付3000元,双方纠纷了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