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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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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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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开课啦!


典亮生活(217)

故事一:父母离婚,可以协议分割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吗?

16 岁的小阳父母关系不和,准备离婚。协商离婚事项时,父母打算分割小阳 10 万元压岁红包,小阳对此不满,向律师咨询。

说法

压岁钱属小阳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无权分割,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压岁钱仅有保管义务,且使用需围绕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需求,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使父母离婚,小阳也可以要求继续由父母任意一方代为保管,等其年满18周岁后再进行自主支配。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典亮生活(218)

故事二:月嫂护理不当导致婴儿烫伤,责任由谁承担?

刘女士与陶某、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刘女士向家政公司支付 9800 元,陶某为刘女士刚出生的女儿小月提供 30 天母婴护理,获取 5500 元报酬。服务期间,小月肚子胀气,陶某用 60 度热水储奶袋热敷小月肚子,因储奶袋渗漏,导致小月被烫伤。为此,刘女士将陶某和家政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说法

陶某在提供护理服务期间,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小月人身损害,系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家政公司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未充分履行对月嫂技能水平的审核及培训义务,在服务管理中存在过错,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现实情况,判定陶某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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