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与前夫孙某新婚后生育二子孙某策、孙某洞,孙某新因故去世后,王某又与张某登记结婚,23年后王某去世。张某因确诊帕金森病,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且生活自理困难,张某多次向孙某策、孙某洞索要赡养费、医疗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孙某策、孙某洞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王某与张某再婚时,孙某策已经年满16周岁,且自主工作、独立生活,未受张某的抚养教育,张某与孙某策未形成抚养关系,孙某策无需承担赡养义务。而孙某洞年龄尚小(13岁),仍依靠张某生活、学习了较长时间,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遂判决孙某洞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机构服务费5218元,每年支付赡养费57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商场物业续约,物业公司负责人张三与商户李四产生矛盾。李四在两个近 500 人的业主群里,多次发布信息称张三为 “黑恶势力” 并对其进行辱骂。引得群里不明真相的其他业主跟风猜疑,张三遂起诉李四,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李四在两个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公开恶意诽谤且辱骂张三,既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也践踏了张三的人格尊严。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行使时应当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李四在微信群内向张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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