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某甲夫妇手捧九万多元现金来到渠县法院,请王志江法官代为转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徐某甲及其父亲的承包土地因修建高速被征收,按照征收方案,被征收土地达到2.12亩可以解决一人社保,且被征地村民之间可以就已征用土地进行有偿调剂。徐某甲、徐某乙通过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徐父的部分土地,用于徐某甲夫妇、徐某乙购买社保,并约定了土地转让费及支付方式。后因徐某甲未及时支付父亲土地补偿款产生纠纷,经村社调解,达成了由徐某出具欠条并将欠款用于办理徐父后事的协议。现在,徐父对协议约定内容不满意,起诉要求徐某甲夫妇立刻还款。该案开庭后经调解无果,法院遂作出判决,限徐某甲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父土地安置流转款94510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志江将释法说理贯穿诉讼全过程,在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时,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增强生效文书对履行义务人的威慑力,在案件审结后,主动跟进,督促提醒,做到“案结事了”。现徐父已领走案款。
今年以来,渠县法院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立审执一体化”模式,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的规定,贯彻全院协作一盘棋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创新思路,使“末端执行”转化为“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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