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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自家车位停放了天价玩具车,却遭物业砸烂,最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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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 17:3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的案例特别奇葩,你见过有人买停车位就为了停玩具车吗?你见过物业因为人自家车位用来停玩具车就把人车砸了的吗,谁知道就是这一举动,车主把物业搞上了法庭,原因是这不起眼的玩具车,居然加起来要6万块!

图片

一、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个成功的商人,在 S 市买了一套高档小区的房子,还额外购买了三个车位。奇怪的是,王先生并没有把车停在车位上,而是摆上了三辆价值不菲的玩具车。

因为小区人多,车位本来就紧张,所以王先生的三个车位就成了众人议论的焦点。有人说王先生是暴发户,买了房没车,这是在装阔气;也有人说王先生是故意找茬,想跟物业对着干。

一天早上,小区物业经理张先生带着几个保安来到王先生家门口。您好,请问您是王先生先生吗?关于您车位上停放玩具车的事,我们已经接到不少业主的投诉了。 张先生语气严肃地说。车位是用来停车的,不是用来摆玩具的。您这样做不仅占用了宝贵的车位资源,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请您尽快将玩具车挪走,不然我们只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王先生闻言勃然大怒。我买的车位,想停什么是我的自由!你们物业管得着吗?要是敢动我的车,我跟你们没完!

张先生见状,也不想多说,带着人走了。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刚要出门,发现三辆玩具车不翼而飞。他气得七窍生烟,拨通物业电话,质问车的下落。

原来,物业的人趁着夜色,把玩具车都挪到了小区一个僻静的角落。王先生找到车,气不过,又把车开回了自家车位。这次,他不仅把车摆好,还拿铁链把车锁在了地上。

风波平息了两天,王先生以为物业不会再来找麻烦。谁知第三天傍晚,张先生又带人来了。这次,语气更加强硬:王先生,我们已经警告过你了。你再不挪车,别怪我们不客气!

随便你们! 王先生冷笑一声,扭头回了家。

张先生被这么一激,也红了眼。他招呼保安,拿来大锤,把三辆玩具车砸得稀烂。看着变成一堆废铁的玩具车,张先生自信满满地说:车位问题这下解决了,王先生还能怎么样?

第二天,张先生刚进办公室,就看到王先生坐在沙发上。物业经理好啊,昨晚砸车很过瘾吧?我的车你也敢砸,真是好大的胆子!

张先生强装镇定:您占用公共车位资源,屡教不改,我们也是迫不得已。

那我问你,你知道那三辆玩具车值多少钱吗?

我管它值几个钱,它就是破坏了小区的形象!

王先生从包里掏出一沓发票,甩到桌子上:6万!你们物业赔得起吗?

张先生目瞪口呆,这么几个玩具车竟然价值6万!他意识到事情闹大了。果然,没过几天,王先生就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王先生购买的车位属于专有权,有权停放自己的财产。而玩具车虽然不能上路行驶,但也是王先生合法的私人物品。物业公司私自毁坏业主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财产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王先生长期占用车位停放玩具车,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在多次劝导无果的情况下,物业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玩具车价值6万元,明显不合理,有炒作之嫌,应当酌情赔偿。

法官听完双方陈述,开始了最后的判决。

首先,从所有权的角度,王先生购买的车位,其处置权归个人所有。物业公司对车位的管理权,只是维护小区共同利益的需要,并不能凌驾于车位的个人所有权之上。王先生作为车位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决定在车位上停放何种车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

其次,玩具车虽非机动车,但也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擅自毁坏业主财物,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应本着友善协商的原则,而非简单粗暴地毁坏他人财物。如果确实认为业主停放玩具车的行为不妥,也应当通过施压、曝光等温和的方式,让业主接受大众的道德谴责,而非逾越法律红线。

最后,王先生出示的玩具车发票真实有效,价值6万元。虽然三辆玩具车价值6万元有悖常理,但市场经济下,只要买卖双方自愿,不违反国家价格管制政策,该等交易行为就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应当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

在庭审最后,法官当庭宣判:

物业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玩具车损失5.9万元,并赔礼道歉;

王先生停放玩具车占用车位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有悖公序良俗。建议王先生本着公益原则,把车位让渡他用。

一锤定音,是非曲直,终于水落石出。

王先生通过法律手段捍卫了个人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付出了代价。而这桩鸡毛蒜皮的小事,在当今社会,何其多见?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扮演王先生或物业经理的角色。但愿这个案例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法律的准绳不可逾越,道德的约束不可无视。在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中,我们既要捍卫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共同福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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