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6)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明确的复议请求; (4)复议事实和理由; (5)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 (6)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申请日期。 如果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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