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本院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01
被执行人:蒋兴军,男 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天星镇长青村1组95号 身份号码:51303019970623**** 执行标的:190353.43元及利息等 悬赏金:2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蒋兴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兴军应支付蔡某某 190353.43 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蒋兴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从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蒋兴军财产线索或下落行踪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渠县云满庭维也纳酒店应收租金及房屋份额除外),给予举报人 2000 元作为奖励(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曾法官 0818-6053661 02
被执行人:郭修德,男 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琅琊镇琅琊村三组35号 身份号码:51303019641130**99 被执行人:郭耀升,男 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琅琊镇琅琊村三组35号 身份号码:51303019880414**3X 执行标的:359688元人民币 悬赏金:2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郭修德、郭耀升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郭修德、郭耀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299688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郭修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6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郭修德、郭耀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从即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修德、郭耀升准确下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或提供被执行人郭修德、郭耀升其他财产线索使本院得以执行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魏法官15283282370 刘法官1528182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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