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女士与黄先生相恋后怀孕,临产时黄先生离开,李女士独自抚养二人之女(小贝),2年期间李女士多次联系黄先生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抚养费。法院始终联系不上黄先生,且李女士无亲子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出于对非婚生女权益的保护,承办法官引导王某(黄先生母亲)与小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王某与小贝“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系本案的难点。本案以亲缘关系认定破局,但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并非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系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义务。最终,本案判决黄先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王某、谢某均为X校体育特长生。2024年1月,王某、谢某与其他同学在校内自愿参加体育训练投掷铅球。训练过程中,王某到投掷区域内查看铅球落点时,被谢某投掷的铅球砸中,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要求谢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被告谢某、被告X校与王某受伤均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方因素,最终判决原告王某、被告谢某、被告X校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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