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珍向阿强所在公司租借一辆小型汽车用于节假日出行,自驾前往景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阿珍应妥善使用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在租借过程中,阿珍驾驶该车在转向时与张三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阿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无责任。张三起诉阿强和阿珍及租赁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阿强亦起诉阿珍,要求其赔偿租赁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阿强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于张三主张阿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的损失费用,经法院认定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阿珍赔偿。判令阿珍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阿强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何与小田已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小何发现小田名下还有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包括房产一套,公积金账户余额10万,小何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小田拒绝支付,小何遂诉至法院。 小田那套房产系婚前出资购买,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小何请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小田公积金账户10万元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小何请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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