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
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3]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车、摩托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6项,处以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
二是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违规加装遮阳伞(篷)。凡是违规加装遮阳伞(篷)的一律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拆除、收缴,并按照非法改型予以处罚。
三是严禁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处以罚款50至1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18条第2项,处以罚款5至50元的处罚。
四是严禁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处以罚款5至30元的处罚。
五是严禁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以罚款20至200元、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处以罚款5至30元的处罚。
六是驾驶普通两、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处以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七是驾驶普通两、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需按规定登记、备案。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4项,处以罚款50-100元 的处罚。
八是不能将普通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摩托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3项,处以罚款1000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意:未满十六周岁严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十八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驾驶电动摩托车)。
三、其他事项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对拒不配合执法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