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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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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17:4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67

167/你可能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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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伴前几年走了,好在女儿很孝顺,前段时间王阿姨住院都是女儿忙前忙后的住院陪护。儿子却不务正业,没个正经工作,还时不时的找老妈要钱。

 这天,王阿姨的儿子又来要钱,与母亲协商不成,怒气上头,用打骂、威胁等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写明将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由自己继承。王阿姨迫于无奈,按儿子的意思写下了一份遗嘱。如果王阿姨去世后,她的儿子能够依据此份遗嘱继承全部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王阿姨受儿子胁迫写下的遗嘱是无效的。同时,如果王阿姨儿子的打骂、威胁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他还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68

168/你依旧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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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倩近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突然想到自己之前借给朋友小李一笔钱,四年之前就该还了,两年前她曾经索要过这笔欠款,但是小李发短信说再缓缓,这笔钱她会还的,之后小倩就一直没有催对方还款。当小倩拿着借条向小李索要这笔欠款时,小李表示早就过了诉讼时效,就算自己不还钱小倩也拿自己没办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小倩曾向小李索要欠款,并且小李允诺还钱,诉讼时效因此重新计算,小倩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大吉大利的卦象,抵不过栩栩如生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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