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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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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17:4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65/我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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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爷爷和陈奶奶黄昏恋,基于对子女继承权的考虑,王爷爷留下公证遗嘱声明去世后将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小王。但是王爷爷担心自己要是先过世了,小王会将没有血缘关系的陈奶奶赶出家门,导致陈奶奶无家可归。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爷爷可以用自己的房屋为陈奶奶设定居住权,虽然陈奶奶没有这栋房子的所有权,但是陈奶奶可以基于居住权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身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66/未成年人酒后结伴溺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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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夏天,李某(17岁)、孙某(14岁)、张某(13岁)与周某(12岁)四人相约一起钓鱼,后孙某买来一捆啤酒,由李某、张某、周某一起饮尽。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在游泳过程中,周某溺水死亡。

 周某父母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应当预见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造成溺亡事故,同游人对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女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应当预见该池塘靠近道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应负有加强巡查管理、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及时发现并劝阻等义务。本案中,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2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却选择下水,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监管不力,是导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名同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7%的赔偿责任,池塘所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大吉大利的卦象,抵不过栩栩如生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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