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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党某向谢某借款53500元,经多次催收未偿还。2022年,谢某向渠县法院提起诉讼,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党某仍不偿还,谢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党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党某传唤到法院,他再次承诺分期履行,谢某也表示同意宽限还款时间。但期限到后,党某再度失信,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
面对一而再再而三失信的党某,执行法官不再姑息,经查询,党某妻子雷某名下有存款,便立即予以冻结。党某、雷某均辩称存款属雷某个人财产,与党某无关。
执行法官解释道:“虽然存款账户是个人名义开设的,但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没有约定财产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可以作为党某的财产偿还债务。”
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党某夫妇决定还款,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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