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要和你离婚!”小区里传来一声怒吼,原来是老罗和他的妻子又在闹离婚,老罗感到很无奈,一年前妻子就向法院申请了离婚,但是法院最终判决不离婚。老罗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妻子和自己分居一年后,再次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老罗认为法院早在一年前就已经作出了不离婚的判决,妻子再闹也无济于事,于是两人就在小区里吵了起来,法院判决不离婚就不能再离婚了吗?让我们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飞是一名外贸从业人员,但是由于口语问题,业绩一直上不去,于是小飞重金报了一个商务口语班,想就此提高自己的口语水平,没想到口语班的老师经常找人代课,上课效果也不好,于是小飞萌生了退课的念头。小飞找到负责人提出退课的请求后,负责人却说自己已经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不可以退课,但小飞认为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人向自己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自己碰到了“霸王合同”。遇到“霸王合同”怎么办呢?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来源:渠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