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李某(女)原系在北方某省会城市A城生活的小两口。赵某的父母自到郴州旅游了一次后,就深深的喜欢上了这片福地,决意到郴州生活终老,并希望儿子、儿媳一起到郴州生活。于是,赵某的父母支付全部房款在郴州购买了两套相邻房屋,并将不动产证都办理在赵某名下,赵某的父母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给赵某、李某居住。李某系独生女且在A城有稳定的工作,但为了家庭和睦,还是不远千里夫唱妇随来到郴州生活。赵某、李某婚后未生育小孩。2020年起,双方产生矛盾,开始分居,赵某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赵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和债务问题分歧较大,调解未成。赵某主张郴州的两套房屋系其父母对赵某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则主张购买的该两套房屋是赵某父母对其背井离乡的补偿,性质为对赵某、李某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赵某、李某均对离婚无异议,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郴州的两套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在赵某、李某结婚后购买,虽不动产证办理在赵某个人名下,但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注明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婚内受赠财产;但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不长,与赵某父母赠与房产的预期意愿不符,且赵某的父母也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屋内,将两套房屋全部认定为赵某父母赠送给赵某、李某的财产亦不妥,故酌情认定房产部分价值为赵某父母赠与赵某、李某的婚内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赵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争议及诉求,从有利于照顾女方,有利于双方财产分割后的处理等因素,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多数家庭中,女性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对自身发展的投入就相对较少。因此,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女性一方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一般来说相对男方较弱。法律规定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方给予适当的照顾,体现了公平原则,照顾了实际困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经过一天的旅游,小张和小美拖着疲惫的身躯来到预定的宾馆准备休息。因为最近新闻中报道侵犯隐私的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小张每到一个新环境都会细心检查,他用纸将烟雾警报器等摄像机安装高发区贴住了。谨慎起见,他又拿着小型强光手电检查了插座孔、暖气片、插头等外露或有孔的装置。最后,他开始检查路由器,却在里面发现了针孔摄像头。小张立刻报警,心想这样黑心的店家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法律来保护我们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