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发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旨在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落实,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 督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提醒、制止,必要时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建议书。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督察意见书、督察督办函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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