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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善普法】渠县首例!返还彩礼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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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0 15:2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

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
形成攀比之风,
加重了彩礼给付方家庭经济负担,
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
由此引发的涉彩礼纠纷案件
数量也不断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月1日正式施行,

剑指“天价彩礼”问题,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规定》施行首日,

渠县法院土溪法庭

作出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首判。


案件回顾

2023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经媒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同居,期间王女士怀孕,后因种种原因不幸流产。同年,双方在各自老家自费举办婚宴宴请各自的亲友。期间,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彩礼钱”68000元(后王女士返还40000元),张先生还向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红包共计8480元,王女士购买价值13270元的“嫁妆”带至张先生家中。双方举办婚宴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年底,张先生与王女士因矛盾分手,现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钱”及红包、分摊婚宴等费用。对此,王女士辩称“彩礼钱”、红包属赠与行为,不得要求返还,而婚宴费用是张先生个人行为,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彩礼在给付的时间、方式及收受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应当严格界定彩礼与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和日常消费性支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王女士收取的“彩礼钱”、张先生支付给王女士家人的红包具备彩礼特性,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均自费举办婚宴,一般情况下,宴席开销与亲友随赠礼金大抵相当,且主办方在增进与亲友间的情谊等积极情绪价值方面受益明显,基于公平原则,对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分摊婚宴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共计36480元、嫁妆价值13270元,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正常开销、物品折旧、王女士妊娠等情况,在彩礼与嫁妆数额抵扣后,酌定王女士返还张先生彩礼16000元。






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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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08:52: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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