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曝光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通告如下:
一、凡是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渠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和前一年的财产收入及变化情况,执行中的变化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逾期未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达成和解协议未按期履行的被执行人,渠县人民法院再次敦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三、逾期仍不履行,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依法将受到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并持续被曝光。
四、下列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渠县人民法院严厉敦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归案,到案后能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将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拒不归案、继续逃匿、躲避执行的,渠县人民法院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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