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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宣汉3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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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 14:2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发布谣言信息

触及法律底线

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日

宣汉公安

查处2起网络谣言案件

对3名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网民

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一



1月5日,宣汉县一四个月大女婴被遗弃事件引发全网关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寻找女婴父母。2024年1月10日、1月12日网民陈某、王某为蹭热度、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女婴父母因遭遇车祸,父亲去世,母亲高位截肢,爷爷奶奶无力抚养遗弃女婴”“女婴是邻居朋友抱养,因无法上户,将女婴遗弃,走领养程序到公安机关上户”等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宣汉公安依法对王某、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25日,宣汉陈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巴中昨日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由巴中开往浙江宁波的客车在行驶至南江县境内坠崖,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今天,最终确认包括三名司机在内的51人全部遇难”,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2008年9月13日,廖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

宣汉公安依法对廖某予以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

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来  源:宣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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