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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遭遇鸳鸯判,安置协议何时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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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3:4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7月12日,因大连市胜利路拓宽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大连市土储中心和大连市星海湾建设开发管理中心作为拆迁人(由当时的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大连市国土资源房屋局颁发2009第0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与本案当事人常先生签订《住宅回迁安置协议书》,后来因为两拆迁人故意违约加大回迁屋房屋面积,并强迫回迁户以商品房价格购买,导致常先生十二年不能得到回迁安置,无家可归。

  

  拆迁人明知该房屋面积是88.75平却故意隐瞒,告知被拆迁人面积是83.58平

  

  交房时拆迁人违约增加房屋面积并强令交钱

  常先生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大连市政府称:“根据大连市政府81号文件,此次拆迁的具体实施人是星海湾中心出资成立的胜利路开发公司,此次拆迁的补偿安置的一切责任均由胜利路公司承担。”法院民事庭对此采纳,认定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是胜利路公司,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二拆迁人,并依此判决主体起诉错误,驳回起诉。市检察院也依此不支持抗诉。

  

  

  这是法院民事判决中市政府答辩意见及法院认定,都是以大连市政府81号文件及市政府答辩意见为依据

  常先生又以大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主体事实及论理为根据,向大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连市政府指令胜利路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及承担补偿安置责任的行政行为否定法定的拆迁主管行政部门住建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否定行政许可制度、否定拆迁条例法律,构成违法行政。在该行政诉讼中,大连市政府在庭审中又称:“大连市政府没有指令胜利路公司实施拆迁并承担补偿安置的责任,是二拆迁人委托胜利路公司的委托法律关系”(见庭审笔录)。法院行政裁决,认定诉讼违法行为不存在,驳回起诉。

  

  

  这是行政诉讼中市政府的答辩意见与民事诉讼中答辩意见完全不同,而同一法院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事实认定中出现鸳鸯判

  终上所述,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二拆迁人大连星海湾管理中心和土储中心不实施拆迁及承担补偿责任,而由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胜利路公司实施拆迁补偿, 那么,胜利路公司是如何介入拆迁?是谁允许它来实施拆迁补偿的?法院并未审理查明这一重要事实。如果是大连市政府指令行为,那么政府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裁决错误。如果是二拆迁人委托行为事实,那么,依据相关法律委托责任由委托方承担,民事诉讼主体就没有错误,民事判决就是错误的。

  大连市政府对此次拆迁的主体事实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出尔反尔。而法院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决就上述事实作出两种不同的事实认定,实属鸳鸯判。

  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安置补偿是作为普通老百姓后半生能否安居乐业的大事,常先生十二年无房可住,所受苦楚可想而知,更没想到的是现在通过诉讼连谁是拆迁主体都不能明确,这难道不是明显的推诿拖延踢皮球吗?常先生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关注此案,敦促拆迁人尽快履行安置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热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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