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1500元生活费,为何在孩子升学时仍被认定合理?非基本教育费用该由谁承担? 近日,渠县法院三汇法庭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兰某被判决支付2018年至2025年期间抚养费50170元。 图片由AI生成 2013年出生的小兰是杨某与兰某的婚生女,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某抚养,兰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双方共同承担。此后小兰随外祖父在Y市生活,而离婚后兰某截至2024年仅支付抚养费75600元。因即将升入初中,小兰诉请追讨拖欠费用(含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10万余元,并要求将生活费涨至3000元每月。 图片由AI生成 法庭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的规定,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Y市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万元/年),认定1500元/月生活费已能满足基本需求,并对原告主张的“非基本教育费用”(如课外培训班、兴趣班等)不予支持。法院在依法认定基本教育费用范畴基础上,对原告主张的非基本教育费用部分和被告已付生活费进行了核算扣减,结合原告实际生活需要、离婚协议、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部分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社会层面强化了“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在权益保护方面,首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多重考量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标准,既充分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也考虑到了父母的现实经济情况和生活实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未成年子女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是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因素,离婚不是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拖欠抚养费行为既触法律红线,更违反伦理道德。 离异家庭在约定抚养费时,需详细明确“基本费用”与“弹性费用”的分担方式,防止后续产生分歧引发诉讼,遇升学、疾病等特殊情况时,可通过协商等途径合理调整,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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