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 …… 有些人为了吸人眼球 通过网络随意发表言论并大肆传播 殊不知 “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终将自食其果 付出相应代价!
近日,网民杜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涉谣短视频,声称“渠县修地铁了”。引得众多不明真相网友大肆转发,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经查证,渠县本地官网并无修建地铁线路相关信息发布,经核实,杜某发布视频路段为渠县城北客运站附近,该路段正在进行下水道维护,杜某发布所谓“渠县修地铁了”视频为谣言信息。
通过查证核实后 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立即通知视频发布者杜某 到我局接受询问 根据杜某自述: 发布该视频是为吸引眼球 认为“好玩” 并未意识到是造谣 最终 民警对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宣传了网络发布信息相关规定 目前 杜某已删除涉谣视频 并承诺不再发布虚假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市民、网友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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