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家住渠县三汇镇的被告人胡某某多年前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家中,声称用于预防刺猬啃庄稼,一直未上交也未办理持枪证。2023年2月,公安民警在其家中现场查获火药枪、金属狩猎夹等物品,被鉴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现年满七十周岁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的火药枪等物品予以没收。
案例二
家住宣汉县胡家镇的冉某某于2017年8月花200元在付某某处购买射钉枪一支;2022年2月,被告人冉某某又在王某某处花200元购买火药枪一支,后均被民警在家中查获,两支枪被鉴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枪支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查获枪支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案例三
2007年,家住宣汉县胡家镇的被告人冯某某花100元购买一把火药枪,2023年1月该枪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现年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查获的火药枪等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