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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渠县土溪某药房正在销售的药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上正在对外销售的大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初查,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局执法人员将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宣传和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撰稿人: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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