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5日,消费者杨女士过年回到老家,在宣汉县柏树镇某通讯店支付200元购买了一张电话卡,但未在现场使用。3天后,杨女士启用这张新卡,却发现卡号无法绑定手机账户、微信、QQ等软件,且该消费者手机里安装的反诈App一直提示该卡号涉嫌电信诈骗,不安全,查询归属地为内蒙古。杨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又恐产生不良影响,立即前往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退卡退款且3倍赔偿。双方沟通无果后,于2022年2月9日电话投诉至宣汉县消委会,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投诉后,宣汉县消委会移交辖区分会,由天生分会迅速派遣工作人员前往门店调查,现场核查了该店经营资质和进货渠道,均未发现异常,确认该电话卡并非由三大通信运营商提供,实为第三方供应商(成都某虚拟运营商)提供的170开头上网卡,购卡所支付200元实为卡内的上网流量费用,充值的100元话费为语音通话费用。该虚拟号因曾被涉嫌电信诈骗的团伙使用过,弃用后经一段时间,该号码被虚拟运营商收回重新启用。该店在未分清此电话卡功能的情况下,将此电话卡再次销售给消费者。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原则。但该店业主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拒绝退费,让消费者自己联系第三方运营商解决。
天生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指出经营者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且应主动承担第一主体责任,又将掌握的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消费者,消除了消费者的疑虑。最终,在天生分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及以下处理意见:由杨女士提供资料,商家协助注销电话卡;商家退还消费者杨女士购卡所支付200元;由商家负责对接第三方运营公司,将另外100元的语音通话费用,扣除实际已使用的费用后,退还剩余约90元电话卡充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