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奶奶在乘坐公交车时,还没站好扶稳,司机王某就启动了车辆,致使李奶奶摔倒。王某及时将其送去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鉴定,李奶奶十级伤残。出院后,李奶奶的家人多次与客运公司协商,均无果,李奶奶和家人便将王某、客运公司、事故车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类费用及损失。王某作为公交司机,有义务将李奶奶安全送达,但在车辆行驶中致使李奶奶摔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责任险,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在商业限额内予以赔偿,又因事故车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挂靠人(王某)和被挂靠人(客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李奶奶因乘车摔倒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王某、客运公司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某某(6岁)跟随其母亲去某商场玩耍。高某某独自乘坐扶梯上二楼,在乘坐的过程中,高某某突然逆行向下,导致左脚后跟不慎卡入电梯边缘受伤,商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医治疗。该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及其母亲始终未能与该商场就此次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商场在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扶梯旁的墙壁上有图片提示,提醒带小孩的顾客可乘坐直升梯。事故发生后商场工作人员也及时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因此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高某某年仅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带其至公共场所,作为监护人应当保障高某某的人身安全,但其母亲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放任高某某独自乘坐自动扶梯,上下行走,该事故的发生是高某某母亲监护不力造成的,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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