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颁布实施以来, 对推进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新版《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其中多项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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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2018年10月18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22号文件对推进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22号文件有效期为5年,于2023年10月18日到期失效。
此外,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按新标准执行。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22号文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必须进行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已初步完成,待省政府批复后即可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共分七章五十条:第一章 总则,指出适用范围,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征地程序,规范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程序,明确征地补偿必须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和听证制度;
第三章 征地补偿,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复文件执行,对批复中未涉及到的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章 人员安置,明确安置人口的计算方法、农业人口数的认定原则;
第五章 房屋安置,分别对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农房拆迁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责任;
第七章 附则,明确适用范围,并允许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我局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坚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制定原则,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办法》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本次修订按新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按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调整为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由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调整为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删除了享受被拆迁户基本住房建筑面积2人以下按2人算的条款,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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