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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又3起!注意!这事儿做了容易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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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4:2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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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屏幕,马上转发
遇事不要慌,发个朋友圈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殊不知这种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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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聚焦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一批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清理关停一批违法违规网络账号,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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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达州各地公安

依法查处一批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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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1、网民杜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涉谣短视频,声称“渠县修地铁了”



经查证,渠县本地官网并无修建地铁相关信息发布。经核实,杜某发布视频路段为渠县城北客运站附近,该路段正在进行下水道维护,杜某发布所谓“渠县修地铁了”视频为谣言信息。


通过查证核实后,渠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通知视频发布者杜某到渠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根据杜某自述:发布该视频是为吸引眼球认为“好玩”,并未意识到是造谣。最终,民警对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宣传了网络发布信息相关规定。


目前,杜某已删除涉谣视频并承诺不再发布虚假信息。


2、一则“大竹二中跳楼学生刘雅婷写给全体师生的一封信”的消息在大竹县广泛流传,引发市民关注和讨论



大竹县教育局获悉此事后,立即在教育系统内进行了紧急核查。经排查核实,该消息为谣言,大竹二中无名为刘雅婷的学生,无学生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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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3年至今,该谣言已被全国多地警方辟谣,该信息为典型的旧谣新传。


3、开江县委网信办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今日头条账号@灿烂豆浆ue7发布一篇“开江县天华中学一学生遭老师打骂后跳楼身亡”贴文

 


获悉此事后,开江县委网信办立即向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进行了紧急核查。经核实排查,该消息为谣言,贴文中天华中学实为湖南长沙县的一所中学,开江县并无天华中学和学生跳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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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凤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那么,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开展“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事件恶意营销炒作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希望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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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3:25: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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