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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月24日凌晨1时,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电鱼。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乡派出所民警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检查(勘验),发现三名当事人正使用一台电鱼机电鱼,渔获物约5千克。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方法试验了电鱼机,证实可以电鱼,并随即将当事人及捕捞工具、渔获物带回大坡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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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三名当事人对非法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已依法对非法电鱼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及1000元鱼苗增殖放流。
8月8日,在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派出所民警、农服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以及群众代表的见证下,三名当事人在非法电鱼水域将购置的鱼苗进行了增殖流放,赔偿破坏的渔业资源,修复水生态环境。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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