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某商场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小李去结账时,服务员告诉小李,可以参加店里的预存满减活动,但需要留下小李的手机号码及邮箱。小李参加了该活动并且留下了自己的号码和邮箱信息。不久之后,小李不仅经常接到商场各种商户的广告推销信息和邮箱中的垃圾邮件,而且接到无数的推销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推销购房的电话或者邮件,这令他烦不胜烦。这家饭店私自泄露小李在其店里办理优惠活动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和邮箱信息,其行为侵犯了小李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陈爷爷妻子早逝且没有子嗣,因为担心没有人照顾逐渐年迈的自己,故与小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陈爷爷将其房屋赠与小王,小王必须承担陈爷爷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小王拒绝扶养陈爷爷,并将陈爷爷赠与的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 陈爷爷很生气,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房屋。那么陈爷爷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房屋吗? 该约定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小王需要履行承担陈爷爷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享有相应的接受陈爷爷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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