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 近日,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停放在人民医院附近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侦查工作。
次日上午,渠县公安局成功抓获违法行为人张某妹(女,41岁,渠县人)、张某华(女,46岁,渠县人),并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经查明:妹妹张某妹长期居住在湖南,5月2日回到渠县坐席,5月3日7时许,张某妹带姐姐张某华到渠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在人民医院非机动车停车区休息时,看到一未取钥匙的电动自行车,随即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张某妹跟张某华商量后,将车骑至地旺附近进行藏匿,待张某华检查完身体,张某妹驾乘该车载上张某华回家。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妹、张某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车子顺手骑走了 却也把自己“顺便”送进了拘留所 渠县公安提醒: 侵占他人财物的贪财者 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同时提醒所有人 停放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 应尽量停放在停车位或有人看管处 且一定要及时拔出钥匙 不要在车上放置财物 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一旦财物丢失,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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