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一: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均未成年)诉称:2014 年,父亲张某与母亲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三原告。自 2023 年 2 月起,有稳定工作的张某离家拒付抚养费,三原告由无业母亲王某抚养,靠亲朋接济生活。为维护权益,诉请张某支付 2023 年 2 月起至三原告成年的抚养费。三原告系被告张某未成年子女,张某依法负有抚养义务。自 2023 年 2 月起,三原告随母亲王某生活,张某未履行抚养责任,故法院支持三原告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诉求。鉴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未来双方分居、子女抚养情况及抚养权归属存在不确定性,抚养费给付期限截止至法院判决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021 年 12 月,周某经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项目工地工作,当月 23 日作业时受伤,住院 64 天。2022 年 4 月认定为工伤,2024 年 5 月鉴定为八级伤残。甲公司虽在 2021 年 12 月 - 2022 年 12 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周某也于 2024 年 7 月领取 550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甲公司股东张某、曾某在 2023 年 6 月清算注销公司时,未通知周某申报债权,致其剩余工伤待遇无法获得。2024 年 9 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因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非用人单位被拒,随后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乙公司未尽安全提示等义务,与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甲公司注销后,周某工伤损失未获赔,其清算组成员及原股东张某、曾某未依法通知周某申报债权,故应由二人承担甲公司对周某的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编辑: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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