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明白卡 一、救助对象 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对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对其身份和事由核实清楚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帮助。 二、救助原则 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临时救助。 三、救助项目 1、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 3、对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 4、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向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凭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站将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3.有明显外伤,拒不说明原因的;4.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5.连续被我站救助两次以上者;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救助的;7.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8.打骂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9.故意损毁救助设施,盗窃公、私财物的;10.不遵守站规站纪的,扰乱站内秩序,影响恶劣的。 救助电话:0818-7220521 救助地址:渠县天星街道賨都大道中段1号(渠县救助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