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 渠县公安 闻令而动、尽锐出击 以铁腕治患的工作态势 雷霆出击的凌厉攻势 迅速掀起了 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热潮 
2022年9月6日20时许 渠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 渠县天星街道一小区门口 一女子将汽车 停放在小区进出匝道口便离开 严重影响小区车辆出行 请求民警出警 我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 经查 该女子侯某(渠县天星街道人) 是该小区业主 当晚在驾驶小型汽车进入小区时 因车位已满 保安不允许 侯某驾驶汽车进入小区 侯某遂与保安发生口角 随后将汽车 停放在小区匝道口就自行离开 车辆阻碍小区入口长达30分钟 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侯某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相关律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8月29日早上6点过 渠县公安局李馥派出所 接群众贾先生报警称 自己的两部手机不见了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根据视频研判 对盗窃嫌疑人进行循线追踪 最终锁定嫌疑人为 徐某(男、李馥镇人) 8时许 民警在李馥镇将徐某抓获 并在其家中搜查出两部被盗手机 侦破过程仅用时2小时 经查 8月29日凌晨三点左右 徐某从家中偷溜出来 路过贾先生居住的门市前 见卷帘门未完全关闭 床边有两部充电的手机 一时见财起意 趁人不备便偷走其两部手机 目前 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贾先生送锦旗致谢 近日 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接到群众报警称 自己停放在一休闲会所门口边的 电瓶车不见了 疑似被人盗窃 请求民警帮助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案发地 以案发地为中心 开展分析研判 经过几个小时的侦查 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董某 并确定了其具体位置 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抓获归案 嫌疑人董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主动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 经查 董某于2021年 因盗窃罪(盗窃手机) 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现仍处在缓刑考验期 目前在渠县无正当职业 为满足自己生活需要 于8月26日上午 途经一休闲会所门口时 看见一电瓶车仍插着车钥匙 便萌生盗窃的想法 遂佯装淡定将此电瓶车骑走 目前 犯罪嫌疑人易某毅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右2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毅) 渠县公安 将持续保持 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重拳出击 、利剑出鞘 守护群众的幸福安宁!
编辑:陈红旭
审核:田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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