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生女主要跟随苏某生活,但苏某与刘某经常为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于是,苏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权。审理过程中,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被提交,二人此前故意隐瞒子女信息的行为随之浮出水面。
承办法官当庭指出,二人当初为图省事,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漠视司法程序。如果当初如实陈述,法院本可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更可避免未成年人长期处于抚养权不确定状态,合法权益受损。法院依法调解孩子归苏某抚养,同时对双方予以训诫,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