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开课啦! 典亮生活(227) 故事一:从“帮忙接娃,孩子意外溺水”看清好意施惠的责任边界 说法 彭某与张某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张某按照彭某要求将小彭从幼儿园接送到彭某家中,告知彭某并得到肯定回复,可以认定张某已完成彭某的委托事项并已向彭某报告了委托事项的结果。而小彭溺水属意外事故,与张某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无需承担责任。对于无偿的、基于情谊的好意施惠行为,法律要求仅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典亮生活(228) 故事二:从“帮忙看娃,孩子受伤”看清好意施惠的责任边界 说法 监护人张某委托李某看管其子小张,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在游玩期间,李某因疏忽未履行临时监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情谊的好意施惠也需事前清晰沟通,明确委托事项与责任边界,事中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事后及时交接确认,明确责任转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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