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213—214)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6 天前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213—214)

7 岁小陈、11 岁小唐和 8 岁小李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起燃放烟花,小陈将烟花火药倒成一堆后点燃,导致右手二度烧伤并留永久性疤痕。事发后,小唐和小李的监护人未垫付小陈 1200 余元医疗费用。小陈家长与小唐、小李家长就责任承担协商无果,又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事发时烟花爆竹及打火机由小唐、小李提供,虽由小陈点燃火药,但小唐、小李存在重大过错。因三方均为未成年人,小唐、小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小陈监护人亦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定小唐、小李各自承担 40% 责任,小陈自担 20% 责任,由监护人按比例担责,且小唐、小李监护人需书面致歉小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故事二:年满16岁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赔误工费?
张某(已满16周岁)乘坐朋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遭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致使两车受损,张某及其朋友受伤,张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及其朋友无责。张某遂将杨某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晋江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 16 周岁的张某能否获赔误工费。杨某及保险公司以其未成年为由拒绝赔付,但张某已满 16 周岁,且提供工资明细与银行流水证明自身具备劳动能力并已工作,其误工费主张应获支持。因张某损失未超保险责任限额,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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