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14时20分,李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渠县营渠路拘留所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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