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ch]1048237[/attach] ▲资料图: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延迟退休后,始终备受关注。图/新华社 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46条“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中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延迟退休作为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后,始终备受关注。因为这与每个人的退休年龄、养老金发放及社会就业等都息息相关,且背后又涉及不同群体的公平问题,具体如何确定实施方案,的确需要审慎对待。 此次《决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可视为顶层设计层面在此问题上达成的一种新共识。 事实上,这一方向并不能说超出社会的预期,因为之前相关方面就已经明确了“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的思路。此次新的原则中,突破性主要表现在特别强调了“自愿”。 正如专家所指出的,“自愿”尊重了个人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状况,个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和工作岗位状况作出是否延迟退休的选择。这不仅更能体现公平性,也利于最大程度凝聚社会认同,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创造更好的落地条件。 就现实来看,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实际上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 这一现实状况,一方面为延迟退休留下了“挖潜”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惯有认知中,对于退休年龄本就带有“弹性”预期。这主要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毕竟,受个人选择、工作性质、身体状况等因素影响,退休年龄的确难以实现“一刀切”。 在此意义上,延迟退休坚持好“自愿、弹性”原则,弱化强制性,更多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与其说是一种新突破,不若说是对社会期待和现实规律的积极顺应,有利于缓解各方的焦虑及抵触心理,减少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实现平稳过渡。 也或有人担心,如果完全强调“自愿、弹性”,是否又会削弱延迟退休的实际价值?这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看。 首先,基于人均预期寿命及国民健康水平的稳步增长和提升,以及人口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对纯体力劳动的更多替代,延迟退休的社会主客观条件变得越来越成熟,不能低估部分群体自主选择延退的可能性。 其次,在保障“自愿”原则的同时,要让延退政策发挥实际效果,必然需要建立配套激励机制。也即,要在差异化、多元化的待遇保障上,让个体作出自主选择。这也是体现政策公平性的应有之义。 实际上,“自愿、弹性”原则之下,具体方案如何设计,也是延退改革最受社会关注的细节。比如,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会考虑性别、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差别?“渐进式”节奏如何科学设定?弹性选择对应的激励机制怎样?如何解决就业市场的年龄歧视,以及延退可能带来的就业冲击等关键问题,都需要在充分吸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延迟退休是一个养老议题,同时也是重大民生事项。《决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中提出,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据此,以“自愿、弹性”为原则,科学、妥善设计好延迟退休政策,也应体现“量力而行”——既“量力而行”地服务好养老金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充分尊重个体的“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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