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事关公租房!达州一地发布重要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6-29 14:29
标题: 事关公租房!达州一地发布重要公告

最近,

公租房可转租、转借租他人的信息

时有流传,

为维护公租房正常运营秩序
及保护群众财产损失,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公告,

以便规范公租房后期管理。

详情如下
最近社会流传个别租赁户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转租、转借租他人的信息,同时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谎称在相关单位有熟人等,以帮忙申请公租房为由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公租房后期管理秩序,为进一步维护公租房正常运营秩序,防止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依照《开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江府〔2020〕4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公租房后期管理相关政策再次公告:


一、公租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储备的房源,产权归政府,由县住保办代政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实施住房保障,租赁户签订公租房合同后可以使用,不能转租、转借或出售公租房。


二、任何个人或房产中介机构发布转租、转借或出售公租房的信息都属于违法信息。若有房产中介机构为租赁户提供公租房转租、出租或出售等经纪服务的,经查实,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公租房承租人如擅自转租、转借或出售公租房,将被依法予以清退,逾期不退回的,县住保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不符合条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申报程序提出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自称缴费用就可能帮忙申请公租房的行为均为诈骗行为,切勿轻信社会上谣传,以避免个人经济、财产受到损失。如发现任何公租房转租、转借或帮忙办理公租房的信息,欢迎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举报电话:
0818—8223066
0818—8223074
0818—2801150

广大群众了解公租房办理流程
要以政府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不能轻信所谓的“有关系”,
以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之中,
遭受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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