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级层面的新规
农村住房不得擅自加层和改变用途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指的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并能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建设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针对农村住房施工和改扩建问题,《办法》明确,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在建成房屋的使用责任上,《办法》也做出相应规定,涉及擅自变动住房主体、随意变更用途等。其中,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即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升级版”环评办法出台9种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限批情形的适用时限,细化明确了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方的限批情形等内容。实施后,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可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工业园区、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可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四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样管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28条细则。《办法》严格限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其中,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梳理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运行维护方面,《办法》对设施运维管理的模式确定、合同订立、队伍建设、台账制定、水质监测、标准使用、污泥管理、应急检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督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督措施,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通过层层加压,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办法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对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方面,《办法》明确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办法》提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此外,《办法》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四川发布无线电管理办法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鼓励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四川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体验、运动康养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鼓励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培育具有水利特色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水生态产品价值;鼓励推进水利风景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与运营。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都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在重庆及成都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就可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地方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全国范围新规 最高罚3万元,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驾新标准来了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酒驾最新检验标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最新酒驾标准将更严格、更准确和更科学: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安全工作不履职最高罚千万 应急管理部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 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关注“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档案法实施条例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要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使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宗)。《条例》首次提出“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等。 国家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 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决定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健全电力辅 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相关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包括:一是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财政部修改出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公布《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修改2条。一是完善考试复核制度,增加“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的规定。二是完善考试保密制度,有关条款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有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规定》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规定》提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中泰签证互免3月起生效 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中方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人员和泰方持普通护照人员,可免签入境对方国家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入境对方国家从事工作、学习、新闻报道、定居等须事先批准的活动以及拟在对方国家停留超过30日的,须在入境对方国家前办妥相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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