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87—188)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格格    时间: 2024-2-26 16:05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87—188)

187

187/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甲之后,在使用该辆汽车过程中,汽车损坏,于是送到了修车厂维修,修好之后李某因修理费过高而拒绝支付,修车厂便留置了该辆汽车。那么,甲和修车厂应当按照何种顺序受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故修车厂有优先于甲的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88

188/新增建筑物应一并处分


因资金流转困难,黄总向他的生意伙伴余总借了800万元,并将其对一块土地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余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黄总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办公楼。借款到期后,黄总不能履行这800万元的还款义务,余总要行使抵押权。那么,余总对于新建的办公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新增建筑物应一并处分,但对于拍卖办公楼所得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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