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188/新增建筑物应一并处分 因资金流转困难,黄总向他的生意伙伴余总借了800万元,并将其对一块土地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余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黄总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办公楼。借款到期后,黄总不能履行这800万元的还款义务,余总要行使抵押权。那么,余总对于新建的办公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新增建筑物应一并处分,但对于拍卖办公楼所得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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