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85—186)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格格    时间: 2024-1-19 10:59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85—186)

185

185/优先受偿权


 

小张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故以他名下的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向小李借款20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两周后,小张与小陈签订质押合同,以这辆轿车质押15万元,车辆当天被小陈开走。小李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才将抵押的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小张无力还款,那么将他名下的轿车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小李和小陈二人谁能优先受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受偿权按照时间顺序清偿,小陈交付在前,小李抵押登记在后,故小陈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86

186/你的口头遗嘱无效


老李突发心脏病,保姆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开始手术之前,老李在医生小陈、护士小赵的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表示死后遗产由保姆继承。此后,手术顺利,老李的生活回归正常。后老李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保姆与老李的子女因遗产分配产生了纠纷。那么,保姆能否依据之前的口头遗嘱继承老李的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故保姆不能依据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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