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优先受偿权 小张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故以他名下的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向小李借款20万元,但是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两周后,小张与小陈签订质押合同,以这辆轿车质押15万元,车辆当天被小陈开走。小李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才将抵押的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小张无力还款,那么将他名下的轿车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小李和小陈二人谁能优先受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受偿权按照时间顺序清偿,小陈交付在前,小李抵押登记在后,故小陈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86/你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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