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十多年了,终于要回我的借款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这么长时间了还能把钱要回来……”。近日,申请执行人蒋某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大竹法院执行法官手中,一起长达十余年的借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拿回全部借款和利息。
案情简介 2006年,因经营周转需要,黄某向蒋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蒋某借款10万元,尽最大可能在三年左右还清总金额,借款人黄某”。然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黄某却拒绝还款。2009年,蒋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定黄某偿还蒋某本金10万元,由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法院未判定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自动履行。 2012年,索款无果的蒋某无奈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黄某名下无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黄某本人也避而不见,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3年3月,大竹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在对黄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机动车、保险等进行调查后,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细致梳理,发现黄某配偶柯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有大额存款,为确保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全部兑现,执行法官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精准到了天,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利息已超出了借款本金,高达11万余元,执行法官果断对柯某存款冻结21万余元并通知了柯某。柯某以债务系黄某个人债务,其不应为黄某担责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冻结。大竹法院经审查认为,柯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其与黄某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作为被执行财产,遂裁定驳回了柯某的异议请求。2023年11月,大竹法院将柯某名下存款向债权人蒋某划转21万余元。 【竹法微课堂】开课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来源:大竹法院
jacky 发表于 2023-12-27 07:24
这个世界真不要借钱!借钱会多一个仇人!不借钱至少不会是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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