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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张先生在市场上看中了几个观赏性比较好看的鱼,其中就有河豚鱼。买完之后,张先生骑着电动车就往家赶,骑到小区门口想起来还有东西没买,于是就把鱼挂在电动车的车把上,去超市里买东西了。
偷鱼的王大妈正好是个爱占便宜的主,平时嚣张跋扈就爱占别人便宜,大家知道王大妈的习性,都不愿跟她打交道。所以,王大妈的人缘特别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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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妈看到袋子里的鱼活蹦乱跳,和她平时见的鱼都不一样,顿时感觉自己捡到便宜了,于是趁人不注意将鱼取下后,放到了自己的菜篮子里。
拿到鱼后,王大妈打算回家将鱼做成鱼汤,给家里孩子吃,但是王大妈不知道这几条观赏鱼里,其中还有河豚鱼,它是有剧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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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张先生赶紧联系物业人员帮忙查看小区里面的监控,可小区摄像头严重老化,看不清拿走河豚鱼的是什么人,只能缓缓看到,拿走河豚鱼的进了小区。
张先生知道是小区里的人拿了河豚鱼,于是拿来小区物业的喇叭,在小区里面喊叫谁偷了我的鱼?我买的是河豚鱼,千万不要误食,处理不好是要中毒的,请发现的,及时把鱼还回来,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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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走后,王大妈把河豚鱼炖好了,但是它舍不得喝一口,就盛了一大碗给孙子喝,孙子喝完觉得非常好喝,王大妈又盛了一碗给他。
王大妈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自己就是把鱼煲汤给给孙子喝,怎么会中毒呢?王大妈心想一定是张先生在鱼里下了毒,毒害了她孙子,于是就把张先生告上法庭。
答,不需要。
因为张先生在丢失河豚后,在现场声明河豚有毒,做的非常及时,若他没有做这个声明的话,就会构成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所以,张先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王大妈顺走张先生的河豚鱼,其行为本身就属于盗窃,但是观赏鱼和河豚价值较小,所以说王大妈的行为,还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王大妈违法在先,其孙子的死是由于她做河豚鱼汤,是王大妈侵犯了孙子的生命权,而张先生在这件事上没有参与,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王大妈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投毒罪,因为王大妈并不知道河豚有毒,也不相信张先生喊话说河豚有毒的事实,在主观意义上,她不存在投毒罪。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王大妈真是自作自受,可惜了她的孙子,本来能够幸福的成长,只不过因为老人的认知不足,才导致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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