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63—164)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言言    时间: 2023-7-19 16:06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63—164)

163

163/非法转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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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房东老张约定以一个月1000块的价格租下老张的公寓。某天,小王心生一计,要是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转租给别人,那我不是还能从中小赚一笔吗?第二天,在还未经过房东老张同意的情况下,小王擅自将公寓转租给了小新。几天之后,小王的转租行为被老张发现了,老张很生气,于是提出要和小王解约。
那么房屋所有权人老张想解除与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未经过房东老张同意转租,房东老张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民法典》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4

164/紧急救助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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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在路上散步时,突然看见邻居周爷爷因为心脏病倒地昏迷。危急之中,小蔡在烈日下跪地20分钟为周爷爷作心肺复苏,然而在紧急的救助过程中,小蔡因为按压力度过大不慎造成周爷爷肋骨骨折,那么小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小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不强制人们做自己难以做到的事情,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法律不能强制其像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一样具有相应的医学常识,因此只要是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即便是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救助者也不承担责任,否则与基本的社会道德相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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