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口头遗嘱也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62/家属也能决定器官捐献 老王意外离世后,他的家人们在是否要捐献其器官上犯了难。老王在生前曾说想要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并未留下书面材料。一方面,有的亲属本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和“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持反对意见,另一方面,大家也想完成老王最后的心愿。 大家一起商量过后,最后还是决定尊重老王的遗愿,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更多的人,希望他的生命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那么,他的家人可以帮他决定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王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决定捐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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