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57—158)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言言 时间: 2023-7-5 17:28
标题: 【賨善普法】典亮生活——一天两则小故事(157—158)
同村的老郑和老林最近因为耕地闹了矛盾,老郑一直想趁机报复老林,但由于老林身形较为高大,老郑一直不敢下手,这天老郑发现身强体壮的小刚与老林之间也有矛盾,于是他便教唆小刚让其在老林回家的路上埋伏好,等老林路过再将其暴打一顿,小刚年轻气盛,听了老郑的话后,便埋伏在老林回家的路上将老林打了一顿,导致老林二级重伤。事发后,老郑却说自己没有直接参与打人事件,老林的重伤与自己无关,小刚才是凶手。在法律上,老林对老郑的重伤真的没有责任吗?让我们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在某小区的A幢二楼的住户小彭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自己家楼下一楼的住户老金将自己的住宅改装成了一家五金建材店,白天店里人来人往的,搞出了不少的噪音,周末小彭想好好休息睡个懒觉,却总是能听见楼下五金店传来乒乒乓乓的声音,吵的小彭睡不好觉,小彭认为老金私自将住宅改装成五金建材店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对于住房私改,我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应该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作者: 宕渠忆梦 时间: 2023-7-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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