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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父母再婚权利
老赵和江阿姨是跳广场舞认识的,两人的老伴都去世了,儿子女儿也都纷纷成家了。他们对彼此有好感,想在一起生活,能够互相照应。于是对各自的子女说了想再婚一起生活的想法。老赵的儿子首先反对,他觉得母亲刚去世没多久,爸爸就找老伴太无情了,是对妈妈的不尊重。而且汪阿姨家条件不好,也许是看上了父亲的房产才和父亲结婚。听完小赵的话,江阿姨的女儿也不愿意了,她觉得小赵看不起自己母亲不会善待她,老赵身体状况也不好,母亲结婚后可能就成了别人的免费保姆。而且,她刚休完产假,准备去上班,想让汪阿姨帮忙带孩子。二人宣称,若老赵和汪阿姨坚持结婚,就要纷纷断绝父子、母女关系,以后别指望自己给他养老。老赵和汪阿姨非常苦恼,他们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54 一个女婿半个儿
赵兴和妻子小雅结婚多年,感情融洽,生活幸福。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妻子小雅因将生还的机会留给赵兴而去世,留下一双儿女和年迈的父母。妻子有个弟弟,但是不太成器,弟弟、弟媳对岳父、岳母也不好,除了伸手要钱之外,生活上基本上不闻不问。按理说,女婿没有给岳父岳母养老的义务和责任,但是看到老两口生活的很艰难,就把他们接到家中照顾。回想妻子嫁给自己这么多年,洗衣做饭、生儿育女,赡养自己的父母,赵兴觉得应该这么做。
十几年后,岳父母双双去世,留下一套公寓和十几万元的存款。岳父去世前,拉着赵兴的手说,以后自己的财产要留给赵兴和自己的外孙子和外孙女,一毛钱都不给自己的混账儿子。妻子的弟弟听闻此事,找到赵兴大吵大闹,说女婿无权继承老人财产。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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