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故事 2016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出现小区环境不整洁、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小区业主刘某长达57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法条 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在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后,业主仅以对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面对这一问题,业主既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138.海报印刷错误引误解 广告公司违约需担责 故事 2022年9月,某公司因举办重要活动,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场地布置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制作邀请函、指示牌、海报、展板等宣传物品,并由广告公司布置活动现场。然而,活动举行当天,现场的海报公司名称与邀请函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部分宾客怀疑自己走错地方。活动结束后,广告公司向李先生催要服务费两万元,而李先生表示由于广告公司将公司名称印刷错误,影响了活动的举办及公司形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一部分服务费。广告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报的作用是为了起到迎接宾客、引导宾客,往往摆放在较为显眼的位置,而广告公司由于自身疏忽将公司名称印刷错误,导致宾客产生误解,影响了活动的举办,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故法院认定广告公司的失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广告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45%对服务费进行扣减,即李先生公司只需向广告公司支付服务费一万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欢迎光临 幸福渠县 (http://qx.dz169.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